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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分局合作所員警鍥而不捨 一路追緝監視器終破獲肇逃案
【記者陳世明報導】豐原分局合作所警員陳育鵬平日偵辦案件認真細膩於日前接獲林姓被害人報案遭撞且對造駕駛人肇事逃逸,陳員趕到現場時發現該名遭撞男子倒地、且身上多處擦傷,員警先行將林男送醫後,再詢問被害人肇事車輛特徵,被害人僅知為一台米白色車輛其餘廠牌車號均不詳。
經員警調閱圓環東路與市政路口之監視器確實有一台自小客撞擊一部重機車後隨即逃逸,並未下車查看。經研判該車輛為裕隆303車款之白色自小客車,員警陳育鵬心想絕對不能讓這肇逃駕駛逍遙法外,一路調閱沿線數十支監視器比對終於查出肇事車輛為白色裕隆排303自小客車,經員警通知許姓車主護到案說明,許嫌表示該監視器上之車輛確實為他所駕駛,但他不知有撞到人。惟監視器及被害人指證歷歷。警方依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罪函送法辦。員警陳育鵬受理案件後主動偵辦,甚至利用加班、勤畢時間調閱監視器,深獲被害人肯定。陳員積極之舉有效提升警察形象。
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呼籲,所謂「肇事逃逸」只是一種社會慣用的語句,應指行為人對於因自己故意或過失所導致他人損害後,唯恐被人發現而逃離現場。依照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因自己行為致生一定結果危險,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所以肇事逃逸之人必定對於其危害行為需負責任。發生車禍而肇事車輛卻逃逸,受害人或家屬可向任一家產險公司申請補償;然而交通事故相關證明文件,是申請補償金的重要文件,提醒受害人發生車禍時,應立即報警處理。除當場取得當事人登記聯單外,在事故後7天可向處理相關單位申請核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並在事故發生30天後,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受害人或其家屬也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診斷書和醫療費用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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