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以為社會勞動役沒去沒關係 竟被通緝在案


誤以為社會勞動役沒去沒關係  竟被通緝在案


【記者劉嘉助報導】張姓民眾(40年次),於民國102117日在國道因酒後駕車,被警察查獲而以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個月,易服社會勞動役153天;張民接獲判決後則心存愧疚而且乖乖的去執行社會勞動役(例如去公園、社區等公共場所打掃清潔等工作),起初認為是以從事公益活動心態,非常認真勤快的工作,時間飛逝而過了769小時,但尚欠24天未執行,誤以為社會勞動役沒去也沒關係,而不請假也不與觀護人聯絡,則四處游蕩、打零工或臨時工過日子。


  張民因未準時參加社會勞動役,則被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4729日以中檢秀執振緝字第002262號、案號:104年執再字第000737號通緝在案,張民不知其嚴重性,還快快樂樂壓馬路,到處遊玩,於行經本市東區進化路時,為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賴姓、張姓二位巡邏警員發現行徑可疑,經盤查比對M-Police警用行動電腦之影相檔,而發覺張姓男子係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不能安全駕駛」通緝犯,經帶所偵訊坦承不諱,且直呼倒楣,因誤以為社會勞動役沒去也沒關係,如今變成通緝犯,則要有牢獄之災。


  東區分駐所所長賈昌驊說: M-Police警用行動電腦之影相比對檔,是查對身分真偽之利器;同時呼籲: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為了公路之安全,希望大家平時養成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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