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三讀通過 纜線未經許可附掛路燈上將開罰


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三讀通過  纜線未經許可附掛路燈上將開罰


【記者張民諺報導】還給市民乾淨天空!《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1日經獲市議會三讀通過,未來禁止各單位在路燈上附掛纜線。市府建設局長黃玉霖表示,台中市共同管溝長度六都最長,未來包括寬頻網路、有線電視、電話線等線路,都應使用共同管溝、寬頻管道,以提昇市容景觀。


修訂後的《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規定,道路已設有共同管道者,所有地下管線皆應納入,並由建設局另訂管理辦法,也禁止公有路燈附掛纜線,違者將被罰以3萬元到10萬元罰鍰。


建設局黃局長表示,台中市共同管溝長度全國最長,然而由於許多事業單位將線路違規掛在水溝,甚至懸掛於路燈上,導致管溝使用率偏低。因此,建設局研議《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要求事業單位、寬頻業者都應善用共同管溝。


黃局長也說,現在路旁許多路燈掛滿纜線,不僅是「都市景觀殺手」,也容易造成安全疑慮,而過去僅能透過警察單位取締,且無相關罰則,造成執法上困難,未來透過自治條例將此部分納入管理,且明訂罰則,授權建設局更大的權限來管理,讓整體都市景觀能越來越好。


此外,該自治條例也規定,未來人民或團體自行修築道路應先向市府申請,而若損壞道路設施,而若民眾破壞壞道路範圍側溝及路面,市府將可開罰3萬至10萬元不等罰鍰。


市議員張瀞分1日也在議會指出,豐原大道的共同管溝已建設好,但是仍有建商將電力、瓦斯、自來水、有線電視管線改走一旁巷弄,建議自治條例應明文規範。


昨日議會在討論的過程中,市議員楊正中也說,該自治條例第918條的條文中所謂「情況急迫」及「一定規模」使用不明確文字,建設局應儘速擬訂具體規範。


法規委員會召集人市議員李中表示,由於法規無法要求主管機關詳盡明確定義,因此授權主管機關,另訂相關辦法,以補足規定,因此法規會仍予以通過,送二讀審議。


對此,建設局黃局長在議長林士昌要求下,同意於3個月內擬定相關辦法,送議會備查。


昨日議會也通過《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臺中市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臺中市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並修正《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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