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撞後未留電話 辯:怕對方拿來作文章


擦撞後未留電話  :怕對方拿來作文章


【記者劉嘉助報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於10710116時,獲報一名陳姓車主(44年次)稱將車輛停於臺中市南區國光路的停車格內,正準備取車時,突然看到自己的左邊車身前車門有明顯的擦痕,但不知道是誰撞到的,也沒有留下聯絡方式,因此向警方報案,希望能找出肇事者,向對方索賠。


  警方立即著手調閱附近監視器,掌握了相關車牌號碼以及駕駛人,將廖姓(58年次)肇事者約談到案,廖女辯稱她準備倒車時,不慎擦撞一輛路邊停車格內的車子,又聲稱自己在趕時間,本想要留紙條告知對方,但怕對方拿來作文章,就沒有留紙條直接離開等語,並表示自己以前也遭到車輛撞上過,當時也自認倒楣沒有報案等語,警方發現監視器中的廖姓駕駛倒車後,擦撞上停在路旁的汽車就開車走人,廖女到案後還煞有其事的說以前被撞也自認倒楣。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廖女因故於倒車撞上路邊停車,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廖姓駕駛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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