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輛占用停車格 第五分局警方將強力執法
【記者劉嘉助報導】民眾報投訴多輛中古車輛停放於旱溪東路2段停車格內,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7條第1項: 「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第12條第4項: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1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
鑒於近來常有民眾向警方檢舉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任意在道路上停放待售之車輛,影響大眾停車權益,籲請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勿任意在道路上停放待售之車輛,以免違規受罰。
第五分局呼籲:本分局針對違規之汽車買賣業者摯單舉發,並報請拖吊移置保管,統計108年1月1日起至3月25日止,共取締告發、拖吊移置17件,針對有牌待售車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7條第1項開單告發並拖吊移置,無牌或無效車牌(待售)車輛:開立扣車單分局配合交通大隊拖吊移置處理,警方已於現場並於該路段加強該巡邏,一旦發現違規情形立即開罰,絕不寬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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