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浪費社會資源 成為肇逃的冤大頭


不想浪費社會資源  成為肇逃的冤大頭


【記者劉嘉助報導】台中市莊男(89年次)騎乘機車沿北屯路往豐原方向行駛,因停等紅綠燈時沒有掌控好安全距離,與前方機車發生碰撞,造成機車倒地受損。莊男認為小擦撞沒什麼事就離開現場。不甘心的林男向警報案求償,警方循線通知莊男到案。全案依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將莊男送辦。


  台中市第五分局交通分隊日前接獲林男(22)報案:其騎乘機車沿北屯路往豐原方向行駛,因見路口號誌燈綠燈變為黃燈,減速下來,有一台機車從後方駛來,勾了右手把之後直接騎走了。心想被撞不服氣於是報案。警方接獲報案後立即偵辦,循線通知肇事莊男到案,莊男辯稱機車左側雖與對方發生擦撞,自認是小事不需浪費社會資源報警處理,於是離開了現場。全案依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案將莊男送辦。警方又查得其無照駕駛,立即開立無照駕駛罰單。莊男收到罰單又被警方送辦,直呼:「早知道發生車禍就留在現場,或許被罰錢了事,但離開現場卻被送法辦,太不值得了。」


  第五分局呼籲:路上行車多少會有風險,一旦發生事故一定要下車關懷對方或報警處理,如受傷尚且還要叫救護車協助救醫,以保自身權益。如未盡「在場義務」,讓被害者、執法人員、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得被害者同意。財損事故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對造當事人受傷,則涉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嫌。所以「發生車禍,一定要先報警處理,對自己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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