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關係」不是真的沒關係 雙方無共識仍算肇逃
【記者劉嘉助報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於108年12月19日17時許接獲1件交通事故案件,李姓(男、89年次)車主向警方報案,稱將機車停在東區大智路的早餐店前,等待早餐時聽見後方傳來機車摔倒的聲音,原來自己的機車遭1輛自小客車倒車撞上,肇事駕駛馬上下車將他的機車牽起,並跟他說對不起,自己禮貌回應沒關係,並未同意他離去,對方卻以為沒事了,竟就逕自離去,讓他望著歪斜的後照鏡一臉錯愕,只能摸摸鼻子先向警方報案。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劉姓(男、77年次)駕駛小客車擦撞了李姓車主的車,由於這屬於肇事逃逸的違規行為,警方因此請其到案來說明。
劉姓駕駛到案向警方表示,他於事故地點買完早餐欲離開,倒車時確實有撞倒1輛機車,自己下車將機車牽起,並向車主說對不起,因為對方回應沒關係,他就上車離去,不知道對方並沒有同意他離開等語。警方發現劉姓駕駛人於事故地點,倒車不慎撞倒李姓車主的機車,雖下車將機車牽起,簡單與車主對話後,就再次上車,將車子開走,讓李姓車主一度愣在現場。警方表示民眾若與人發生碰撞,最好不要急著離開,雙方對於是否報警處理或後續賠償方式等應達成共識,甚至需要寫和解書,以明相關責任義務。劉姓駕駛未經李姓車主同意即離開,只能依規定舉發其交通事故發生未依規定處置,並請雙方循調解委員會管道洽談和解事宜。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劉姓駕駛駕駛擦撞李姓車主機車,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劉姓駕駛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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