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車技術禁不起考驗 等不到車主成肇逃理由
【記者劉嘉助報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於109年4月17日19時許接獲1件交通事故案件,黃姓(88年次)男子向警方表示,自己將機車停放東區七中路上,取車時卻發現愛車遭人移動,左側車頭、後照鏡及車身都有受損痕跡,猜測機車曾被碰撞倒地,對方卻沒有留下聯絡資訊,黃不甘愛車平白受損,希望警方能協助找出肇事者,好向對方求償。警方獲報後立即著手調查,從周邊監視器發現1輛自小客車約於黃男取車前20分鐘擦撞其機車,員警循線找到52年次的劉姓駕駛,並請其前來說明當時發生經過。
劉姓男子向警方表示,他駕駛自小客車於事故地點想迴轉停車,因天色昏暗沒發現後方有車,但倒車時有聽到東西倒地聲,他停好車後走回查看才發現倒下的是機車,連忙上前扶起,見機車沒什麼損傷,也在現場等候一下,沒等到車主才離開等語。警方從監視器中發現,劉男迴轉倒車時來回2次角度仍是對不準,不慎碰撞後方機車,造成3輛機車連環倒的骨牌效應,然劉男僅將車扶起,隨後便離開現場,未見有如其所述現場等候車主的情形,肇事後便宜行事的心態,實在讓人無法接受。
警方勘驗相關車輛車損,發現劉男自小客車及黃男機車均有非常吻合的擦撞痕跡,依規定對劉男交通事故發生未依規定處置之違規行為,予以開罰。警方再次呼籲,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應依規定報案,才能保障車禍雙方權益,切勿憑恃自己的判斷便宜行事,事後遭警方循線追查到案,除了面對民事賠償問題,還要多吃一張肇事逃逸罰單,更得不償失。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劉男擦撞上黃男機車,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劉姓駕駛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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