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藥腳曝「以勞務換毒」 毒販販售多類毒品遭警查獲 【記者葉晉廷報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去(114)年循線掌握張姓男子(60歲)涉嫌販賣及轉讓毒品之情資,經長期蒐證後,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展開查緝行動,成功查獲張嫌到案,並查扣多項毒品及相關證物。 警方調查,張男於113年至114年間,多次販賣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供他人施用。其中一名到案的黃姓藥腳供稱,其定期前往張男住處,以打掃及清潔服務作為代價,向張男換取毒品施用。 114年間警方掌握張男進行毒品交易時機,隨即攔查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當場查獲海洛因15包(淨重約2.84公克)、大麻香菸5支、甲基安非他命9包(淨重約14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2個、分裝袋1批、現金新臺幣12萬1,000元及手機1支等證物,並全數查扣。全案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複訊後,於114年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提起公訴。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紀延熹表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者,最重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相當嚴重;另無論以何種形式轉讓毒品,包括以勞務換取毒品,均屬違法行為,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警方強調,將持續強力掃蕩毒品犯罪,向上溯源、刨根究底,全力淨化社會治安,打擊毒品犯罪絕不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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