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生碰撞後不報警處理逕自離去 屬於交通違規會處罰! 【記者葉晉廷報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陳韋任日前接獲報案,前往北屯區大連路2段與熱河路2段路口,處理1件小貨車與機車的交通事故;員警到場後,小貨車駕駛王男指著前方的保險桿說,該痕跡是被機車撞到,但機車撞到後就騎走了。 員警乍聽以為是王男駕駛小貨車停紅燈時撞到前方的機車,但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釐清後,原來當時王男駕駛小貨車沿大連路2段由崇德路2段往昌平路1段方向行駛,並在熱河路2段路口停等紅燈;當號誌轉為綠燈,王男正要起步時,賴女(63年次)騎乘機車從小貨車左側切入到前方,2部車輛發生碰撞後,賴女未停車並右轉熱河路2段往文心路方向離去。 賴女(63年次)到案說明時表示,當時有感覺碰撞造成車輛晃動,但自認未有明顯車損才沒停車處理;員警告知,未注意車前狀況及發生碰撞後沒有妥適處理,除了須賠償事故的車輛損壞外還須面對肇事逃逸的嚴重處罰,損失慘重。 第五分局表示,行車務必注意車距與周邊狀況,留意行車間距;若發生交通事故,縱然無人受傷,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置或採取相關措施,不能以為沒事或自認為無肇事責任就不報警;違反上開規定會受罰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如果是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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