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站停車格等車遭質疑佔車位 二分局警提醒:肉身佔位現場可開罰 【記者葉晉廷報導】有民眾日前駕車到科博館附近,見到空車位欲停入時,一名男子卻撐傘站立於該車格內聲稱在等車子迴轉,馬上就到,要求民眾往前另尋車位,雙方現場僵持數分鐘。 所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接獲報案,派遣員警到場時雙方已各自離去,現場並未發現違規情事。不過民眾如有以肉身佔車位之行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可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二分局呼籲,熱門景點、商圈停車不易,民眾應提早出門,依序排隊等候車位,如以肉身或物品占用車位,警察機關均可依法取締開罰,建議民眾勿以身試法,避免遭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