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商購物不到5分鐘 三分局交通分隊警揪出肇逃、違停誰也沒躲過 【記者劉嘉助報導】臺中市2名機車騎士日前到超商購物,原以為只是短暫停留,沒想到卻意外「加購」了警方開出的罰單。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黃先翊日前晚間8時許,獲報前往東區一間連鎖超商處理交通事故。43歲洪姓男子向警方表示,他稍早進入超商購物,前後不到5分鐘,準備離開時卻發現機車疑似遭人移動,仔細查看後發現車身多處出現擦痕,懷疑愛車在停放期間遭其他車輛碰撞,遂立即報警求助。 員警獲報後,立即陪同洪男調閱周邊監視器釐清案情。畫面顯示,一名機車騎士準備自騎樓倒車離開時,雖左右查看,卻未注意停放於車後的洪男機車,倒車過程中不慎發生碰撞,騎士隨即將倒地機車扶起,但未報警處理,也未入內嘗試尋找車主,便逕自離開現場。 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不到1小時便通知41歲的邱姓男子前來說明。邱男坦承,當時確實不慎撞倒洪男機車,因剛購買咖啡準備離開,身上的雨衣及安全帽影響視線,才會發生碰撞;又因當時下著雨,未仔細查看對方車輛受損情形,扶起機車後便匆忙離去。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對其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的行為依法舉發,另對於洪男違規停車的情形也一併舉發。 警方提醒,劃設禁止停車標線的路段,不論停放於道路內側或外側,均屬禁止停車範圍,違反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可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肇事逃逸者,並得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停車、報警並留在現場配合處理,無論事故大小,切勿因自認情節輕微或一時不知所措而逕自離開,以免面臨更嚴重的法律責任,影響自身權益及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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